中冶东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95476%股权转让
· 2022-12-13
项目名称 | 中冶东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95476%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N0109GQ22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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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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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2-1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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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黄岛区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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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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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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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冶东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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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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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287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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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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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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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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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设计;现制现售饮用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版权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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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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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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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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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 91.6922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9096 |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4435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9547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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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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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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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22.930000 | 3843.700000 | 3413.64000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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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37.470000 | 268727.150000 | -91989.680000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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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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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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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85.07 | 4344.15 | 4348.66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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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97.02 | 344769.45 | -87972.43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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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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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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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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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548%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9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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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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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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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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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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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2-07-11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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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2 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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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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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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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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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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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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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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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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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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